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站开办前必须通过ICP备案,BBS要进行电子公告服务前置审批。未通过ICP备案及专项审批许可的网站与栏目不得开通。请各位网站负责人在三日内检查网站证照,对未备案的网站与未进行电子公告服务前置审批的BBS进行关闭,办理好网站许可备案以及相关经营许可证文件上传到服务商提供的主机空间以备查验,查验合格方可开始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公通字〔1996〕8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的规定:联网网站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服务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各托管主机上的网站应在三日内对网站与BBS、交互式栏目进行网警备案。


您的网站因没有办理以上备案或其中一项备案,已被关闭。